再议死刑存废之争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由来已久,在漫长的争论过程中,废除死刑渐渐成为国际上的主流声音。然而在中国这片古来的土地上,死刑存废的争论更为激烈,固然有其特有的背景和特殊的理由,但更多的是我们缺少勇气,缺少明确废除死刑的态度。
关键词:死刑;公正;刑法学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极刑,作为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起,人们开始反思死刑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时至今日,虽然几百年的争论看似并没有得出完美的答案,但经过漫长的争论,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张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进行大幅度限制取消了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外界认为中国在取消死刑的道理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然而中国当前社会并没有形成废除死刑的共识,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提出废除死刑为时过早,并列出若干理由来证明当前中国社会无废除死刑土壤,在当前条件下有保留死刑的必要,废除死刑应和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相协调。而笔者认为,恰恰是当前中国社会才更需要明确废除死刑的方向,并从当下开始朝这一目标前行,可能很多人专家学者主张废除死刑,但多数认为在目前国情下有保留死刑的必要。在废除死刑的路上加快脚步,明确废除死刑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一、明确废除死刑的方向
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会列出的几点理由,而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均得不出保留死刑的结论。现简要分析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提出的几点理由:
(一)死刑的威慑作用。从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出发,认为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罚对激情犯、情境犯、亡命徒有明显的威慑力。通过对死亡的恐惧来威慑可能犯罪的人,以及告诫社会上其他人,同时也抚慰了受害者。所谓 “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但我们从犯罪理论出发,“杀一”真能“儆百”吗?
从威慑作用来说,死刑比终身监禁更有威慑力吗?未必。死刑的最高威慑力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判断基础之上的,对于那些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严重至于死罪的犯罪人能起到威慑作用吗?能告诫那些激情犯罪时失去理智的行为人吗?那些严重的暴力型犯罪或一部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型犯罪,他们敢于铤而走险无视法律,难道会判处死刑就不敢去做,是终身监禁就敢去做了吗?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得不出肯定的答案,恰恰相反,已经到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标准时反而会让犯罪分子更肆无忌惮,因为对于现有法律而言,他受到的刑罚已经到了顶点,已经对法律无所畏惧,这只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
可事实上,关于死刑威慑力的问题,源于部门法理论或人权原理的应然性推论,其说服力都是比较苍白无力的,甚至是无的放矢的。1
我国经过多次“严打”斗争,许多犯罪分子被“从重从快”地执行死刑,甚至被滥用,“重典”之下,换来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吗?如今暴力犯罪案件不降反升,在略有收敛以后呈上升态势。再来看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其犯罪率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废除而突然上升,反而有下降的趋势。 事实胜于雄辩,从理论来阐述废除死刑和社会治安的关系可以有很多可以这些充分说明死刑并不能对犯罪产生特殊的威慑力,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有力地证明了不执行死刑会引起犯罪的增加这一假设是错误的。既然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强大威慑力,那么它的存在便无合理性可言。2
因此,死刑的威慑作用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在遏制犯罪时却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把威慑犯罪寄希望于死刑这一简单的刑罚是幼稚的,甚至是愚蠢的。
(二)大众传统的“报应”理论和杀人偿命的思维
在中国传统意识和文化氛围下,民众很难接受废除死刑。中国虽为礼仪之邦,但在对待犯罪行为的态度上却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说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社会心理在中国还是尤为普遍的。在中国民众看来,如果犯罪分子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被认为受害者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这就是法律绝对不能脱离民众,那些反对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大部分持这种观点。
无可否认,法律必须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刑罚制度尤应如此。但这种含有浓厚报复情节的刑罚固然可以让大部分国民的感情表达得淋漓尽致,但这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吗?仔细分析当前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呼声,大都还是停留在封建制度下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还是封建专制思想,重刑主义的思维惯性在废除死刑这一问题上的反映。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自由、人生命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权至上的思想深入人心,那时可能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会越来越多。但法律要被动的跟着去调整吗?笔者认为,恰恰是当前社会缺乏对犯罪分子生命的尊重,缺乏对绝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律更有责任去引导社会的进步。正如《《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一样的,尽管社会上有很多议论,认为脱离了中国当前的国情,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但站在社会进步的角度,它却是意义重大,引导了人们为了爱情而去恋爱结婚,而不是继续遵从一些所谓的“传统”来恋爱结婚,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废除死刑也是如此,反观当前的一些案例,经过媒体报道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比如药加鑫案中法院门前打出的“药不死,则法死”的标语,最后的结果表面上看让大多数人的愿望得到的满足,但实际上却造成人们对死刑标准的疑问,甚至是社会的割裂。我们正是要通过对死刑的废除来表达国家、法律对人生命的尊重,包括对一部分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尊重,让人们摆脱传统的“复仇”思想,摆脱重刑主义的思维惯性,让中国社会更多的关注人权、更多的思考社会伦理,这也是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状态。因此,大众传统的“报应”理论和杀人偿命的思维是保留死刑的借口。
(三)当前中国的物质基础
主张保留死刑的的学者认为,废除死刑的代价是需要给予这些罪犯基本的生活保障,从人道主义出发,还需考虑其文化需求等,这会大大消耗社会资源。同时会导致监狱人口增加,由于法律对这部分人已经无能为力,则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更为严密的监控,包括配备警力。这同样会增加国家的财力负担,这笔不菲的财政预算终究会消耗其他社会福利的支出。因此得出结论,我国应保留死刑。
单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似乎很有道理,逻辑清晰,但笔者认为,用经济的视角来阐述死刑的废止很不严肃。固然国家当前财力有限,人民的福利支出需要大笔的资金,但犯罪分子身为中国公民,理应享有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即使他们伤天害理的罪行触犯了法律,但这并不是国家抛弃他们的理由。
废除死刑会导致服刑人数的增加,这点毫无疑问,但现代社会不是古代农耕社会,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越来越富足的财富。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物资财富匮乏,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可能让其消耗本就紧张的社会物资。而在现代,我国经过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生产力高度发达,在保留罪犯生命的同时付出一定的,在国家财力的负担范围内。
所幸,我国已经看到废除死刑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已经有 81 个国家和地区彻底消灭了死刑。2007 年3月,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 中国代表发言说:“我们将很快审视死刑应用的范围,这一范围将被缩小,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 ■
参考文献
[1](张远煌:《死刑特殊威慑力之辨伪──以实证分析为视觉》,《刑法论丛》,2008年3月第1版。
[2]范敦强,罗晋京、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HRC/07/03,2007年3月12日,第9页